安康新聞網(wǎng)訊(通訊員 王榕)“被告人康某某犯盜竊罪,判處拘役五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;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,判處拘役五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。”2018年12月18日9時12分,在平利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,隨著法槌敲下,一起盜竊案當庭宣判,從9時開庭到宣判,整個庭審僅用時12分鐘。這是新修正《刑事訴訟法》實施以來,平利法院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。
被告人康某某、何某某通過微信閑聊都表示欲通過違法手段獲取錢財?shù)南敕ā?018年7月26日,被告人何某某與康某某相約對中寧縣城的金店實施盜竊,但認為該金店防范嚴密盜竊難度大遂放棄。后何某某在微信中讓康某某到鎮(zhèn)坪縣實施盜竊,2018年8月1日,被告人康某某先來到平利縣,8月2日前往鎮(zhèn)坪縣曾家鎮(zhèn)東溝服務區(qū)與何某某會面,康某某在東溝埡服務區(qū)正對面中間一居民住宅附近觀察后認為不行,便于當日離開鎮(zhèn)坪返回平利。后何某某、康某某又商量準備對何某某所在石材廠經(jīng)理進行盜竊或搶劫或綁架,因擔心人手不夠,8月4日,被告人康某某通過加微信好友認識并聯(lián)系孔某某,并將欲實施的犯罪行為在微信中告知了孔某某,孔某某答應過來,8月6日,被告人孔某某在乘坐的浙江至西安列車上被抓獲。
公訴機關認為,二被告人多次預謀盜竊他人財物,并為犯罪積極創(chuàng)造條件,其行為構成盜竊,應當以盜竊罪的犯罪預備追究其刑事責任,遂向本院提起公訴,同時移送有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、量刑建議書和二被告人簽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。庭審前,獨任審判法官詳細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,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,決定適用速裁程序,開庭審理過程中,充分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(nèi)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,不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,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,認為二被告人合謀實施盜竊,為達到犯罪目的選擇犯罪對象,其行為構成盜竊罪(犯罪預備),并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,當庭對二被告人做出了判決,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。
法官普法
為了犯罪,準備工具、制造條件的,是犯罪預備。
對于預備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、減輕處罰或者免
除處罰。
刑訴法修正后,平利法院高度重視對刑事速裁程序的學習和適用,認真推進“簡案快辦,繁案精辦”,加大適用速裁程序,切實提高審判質效。